继教处

给2017年成考考生的一封信

发布单位: 时间:2017/10/24

一、考试时间:

1.高中起点升本、专科考试时间表

            日期

 时间

1028

1029

9:00-11:00

语文

外语

14:30-16:30

数学(文科)

数学(理科)

史地(高起本文科)

理化(高起本理科)

 

 

 

 

 

 

 

 

2.专升本科考试时间表

         日期

时间

1028

1029

9:00-11:30

政治

大学语文

艺术概论

高等数学()

高等数学()

民法

教育理论

生态学基础

医学综合

考生根据报考专业选择一门

14:30-17:00

外语

 

 

 

 

 

 

 

 

 

 

 

 

 

 

 

二、考点

     张家港中等专业学校 (杨舍镇沙洲西路109号,张家港市大润发往西1公里)

三、考生作答须知

1.各科目的客观题和非客观题都必须在专用的答题卡上作答,在试卷或草稿纸上作答的,答题一律无效。

2.考生领到答题卡后,要认真检查所发AB卡类别是否有误,并仔细查看答题卡正反面,如出现字迹模糊、行列歪斜或缺印以及AB卡错发等现象要立即向监考员报告。如无上述问题,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写上自己的姓名和准考证号。

3.答题卡上的条形码由监考员负责粘贴在答题卡上指定的条形码粘贴区域。考生要认真核对条形码上打印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本人相符,如有错误应立即向监考员报告。

4.作答选择题时,必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填涂对应的选项,不能多涂或漏涂,否则答题无效。修改答案时,应使用绘图橡皮轻擦干净并不留痕迹,注意不要擦破答题卡。

5.作答非选择题时,必须用0.5毫米黑色墨水的签字笔在各题规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切不可答题错位、答题题号顺序颠倒、超出本题答题区域或超出答题卡黑色边框线作答,否则答案无效。如修改答案,应用笔将废弃内容划去,然后在划去内容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或使用橡皮、小刀擦、刮掉废弃内容后,再书写新的内容。

6.作图时,须用2B铅笔绘、写清楚,线条及符号等须加黑、加粗。

7.保持卡面清洁,不要将答题卡折叠、弄破,严禁在答题卡的条形码和图像定位点(黑方块)周围做任何涂写和标记,亦不得在答题卡上任意涂画或作标记。

8.上述条款适用于2017年江苏省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

针对考生部分(摘要)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除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外,还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高考1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组织团伙作弊的;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继教处